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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背书的几种方式

来源:合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07-20 16:55:16

背书写明收票人或者收票单位名称的,称为“记名背书”;未写明收票人或者收票单位名称的,称为“不记名背书”。经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要对背书票据的到期日负责。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背书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从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背书多次,也可以转让多次。背书包括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定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条件背书。

  汇票的空白背书是经过交付转让的。也就是说,空白背书的头等出让人背书签字后,空白背书可以在市场上多次流通。下面合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给大家讲讲出纳背书的几种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背书是指受票人以转移汇票权利为目的并做好必要记载,在汇票上作出的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写明收票人或者收票单位名称的,称为“记名背书”;未写明收票人或者收票单位名称的,称为“不记名背书”。经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要对背书票据的到期日负责。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背书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从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背书多次,也可以转让多次。背书包括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定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条件背书。

  背书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权利的重要因素。

  背书方式,有三种主要的方式来支持:

  限定性背书

  限定性背书规定汇票只能交付快速,收票人只能使用汇票快速,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章时,注明“仅付XXX(被背书人姓名)”或者“支付给×××(被背书人姓名)的款项不得转让”。

  特定背书

  又称记名背书,这种签注既有出让人的签名,也有收票人的姓名,但没有“只付”或“不可转让”的情况。如果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上“付款XX(背书人姓名)”等字样。以这种方式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背书支付多次,也可以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期转让。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只在汇票上签字,不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汇票的空白背书是经过交付转让的。也就是说,空白背书的头等出让人背书签字后,空白背书可以在市场上多次流通,直到较后一个受益人,在流经过程中不需要在汇票背面注明其他转让人和受让人。

  以上就是合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整理出纳背书的几种方式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欢迎大家前来合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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